張貼日期: 2025-03-04 08:29:19 點閱:42
一、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 施要點(以下稱本要點)辦理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,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、因公、 因病或意外死亡,其婚生子女、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 弟妹,依法領受撫卹金者。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 軍現役(軍官、士官、士兵)及政府機關、學校預算員額 內之人員。
三、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(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),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 除後,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。
四、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、主食米、副食費、制服費、書籍費;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全額公費優待;因病或意外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半額公費優待。
五、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即停止 優待: (一)具有依法喪失、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。 (二)休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:在學期中休學、退學者,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,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 追繳。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、休學、退學前,該學 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。 (三)轉讀其他縣(市)學校者。